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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房到期,没有及时办理移交,房东索要巨额租金

作者:易明勇  更新时间 : 2010-09-01  浏览量:1258

这是本人办理的一个真实的案例:

向某于2004年7月与樊某签下房屋租赁合同,租期为1年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,月租金为Y万元。向某租房后开了一家饭庄,经营餐饮,殊不知一件意外事故导致向某无法继续经营下去,2005年5月饭庄被迫关门,于是向某找樊某商量,终止租赁合同,要求退还剩余租金与押金。但被樊某拒绝。向某一气之下便没再与樊某协商,自行将饭庄关门,并将钥匙交由樊某。2007年5月樊某找到向某双方办理了交接,并在交接清单上注明费用没有结清。交接完成后,樊某没有找向某结算,向某没有在意,以为此事已经结束。

然而令向某没有想到的事,2009年4月樊某一纸诉状将向某及其妻余某告上某区人民法院,要求向某支付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房屋租金X万元,其妻承担连带责任。

接到诉状后,向某顿时慌了神,这可如何是好?他咨询了多位律师,律师给他分析:房屋到期后你应该及时办理移交或者向房东提出不续租,否则转变为不定期租赁,你应该按原合同约定缴纳房租。向某提房子我没有使用呀?律师回答:你使用不使是你自己的事,但你没有把房屋移交给房东你就得交房租呀。向某又说:是他的房子不好租,他故意拖起不接呀。律师回答:那你得有证据证明呀,你有证据吗?向某一下傻眼了,没有证据呀,这可怎么办呢?

几经辗转,向某找到了本人,我一听他描述情况,对他说前面律师说的没错呀?向某几近绝望,那难道就没有希望了吗?我要是付这笔钱那不是太冤枉了吗?!看到向某无助的眼神,我动了侧隐之心,我思考再三决定接下这个案子。就当是对我的一个考验吧。

接到案子后,我仔细研究了案子相关材料,并进行了现场走访,发现案子有以下转机:

1、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指派一人在承租方监督管理,那么出租房方应该很清楚房屋现状的,房屋与2007年5月起没有再营业这一事实,出租方是知道的。

2、据向某称,房屋自2006年5月便没有使用,但每月都有水电气费用发生,那么是谁在使用该房?

3、向某与2006年5月提出终止合同时,真的就没有人知道此事?

4、向某从2005年5月开始就没有再缴纳房租,房东就应该知道,其在2007年5月与向某办理房屋移交时并没有进行结算,其于2009年4月才起诉,明显过了诉讼时效。

至此,办案思路已经完全明晰,剩余的就是收集证据的工作了,当然此中艰辛只有同行们才能休会,再此我就不细细描述了。

2009年6月开庭时,我向法庭出示了四份证据,一份诉争房屋水电费用清单,用以证明该房屋一直在使状态。一份居委会证明,证明该房屋自2006年5月起餐馆关门,钥匙交由王某管理(王某正是樊某委派到向某处监管人员)。该房屋餐馆关门后,改成茶楼。三、王某与向某电话录音,证明王某已于2007年6月受聘于樊某为其管理茶楼。四、证明李某证言,证明向于自2005年5月起多次找樊某协商,要求归还房屋。

在当庭出示了上述证据后,樊某立即傻眼了,当庭表示愿意调解,最后双方无法就调解达成一致,法庭表示三日后宣判。然而,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,三日后当本律师去取判决书时,法官却告诉我,樊某撤诉了!这真是无赖房东赖房租,却不到公理自在人心,到真后偷鸡不成,蚀把米。

 

以上内容由易明勇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易明勇律师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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